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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中了2300萬彩券後要求離婚,第二天才偷偷去領獎,但接下來的事讓他後悔慘了...

夫妻感情失和、婚姻觸礁了,
最終不得不走上離婚這條路時,
你的、我的當然得算清楚!

但這就真的太自私了!
熊先生與袁女士原來是夫妻關係,
兩人於熊先生的父母家共同生活。

2015年2月17日,
熊先生得知自己投注的雙色球中了2300萬後,
便要求與袁女士離婚。

熊先生表示,
之前以女兒名義買的一套房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,
並主動承擔了購房貸款的償還義務,
同時償還袁女士家人欠款50萬元。

同年2月25日,
熊先生與袁女士在梁平縣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。

袁女士對熊先生彩票中獎之事不知情。


同年2月26日,熊先生前往重慶福利彩票中心兌獎,
之後將該款存入自己的銀行卡中,
並於當日通過轉賬方式,
向陪同自己兌獎的兩位親屬各轉入250萬元,
其餘歸自己佔有和處分。

事後,袁女士從朋友處得知前夫熊先生中獎,
認為彩票獎金是自己與熊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,
於是將熊先生起訴到梁平縣法院,
要求分割這筆獎金。

同時,熊先生的母親曾女士也申請參加訴訟,
聲稱彩票是自己購買。

一審法院認為,
袁女士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彩票系熊先生購買,
中獎獎金不宜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,
而應認定為是熊先生、袁女士和熊先生父母四人的家庭共同財產,
判決袁女士分得獎金575萬元。

袁女士不服向重慶市二中院提起上訴。


熊先生、曾女士二人也以袁女士分得的獎金過高為由提起上訴,
要求撤銷一審判決。

近日記者瞭解到,重慶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,
綜合購買彩票、
熊先生與袁女士離婚及兌獎的時間先後以及離婚協議內容等情形,
認定中獎彩票為熊先生購買,
兌獎所得2300萬元屬夫妻共同財產。

二審改判由熊先生支付袁女士彩票獎金1300萬元。
這是家庭共同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?

辦案法官表示,對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區分所有權,
除婚姻法第十七條、
第十八條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的財產分別進行了界定外,
對於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區分所有權,
我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。

民法通則及物權法僅對共有財產的管理、分配等作出了規定,
亦沒有對其他家庭成員財產的共有關係進行法律擬制。


明確保障當夫妻離婚時,
依照民法第1058條,
雙方都有權利拿回屬於自己的一部分,
並且在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,
特別賦予對於婚姻生活有貢獻但沒有財產的一方有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,
這是為了肯定婚姻關係中家事勞動辛勞的價值,
也就是說,家庭主婦/夫勞心勞力地照顧家庭,
讓另一半能安心在外打拼,
當然有權利分配另一半的薪資財產。

在進入本文主題之前,要先說明一個小觀念,
夫妻財產制到底該採哪一種?

「法定財產制」或「共同財產制」或「分別財產制」,
是可以在「結婚前」或「結婚後」以契約約定。

如果沒有約定,
就會直接以「法定財產制」作為雙方的夫妻財產制。

也就是說,只要您與配偶婚前沒有約定過、
登記過以採用哪種財產制時,
就代表您們雙方都同意適用「法定財產制」。

因此,必須遵守民法有關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的規定。

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:
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
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
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,
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
應平均分配。
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:
一、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。
二、慰撫金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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